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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e: IPA-1
 IPA字体许可证 1.0 (中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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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文为《IPA字体许可证 1.0》（简称《IPA-1》）日文版的非官方中文翻译。这份翻译仅为大家更容
 易理解《IPA-1》的内容，以《IPA-1》授权的发布版本只在使用日文原文条款时有效。如需查看
 《IPA-1》的日文原版，请移步到官网查看。官网地址：
 http://ipafont.ipa.go.jp/ipa_font_license_v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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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A字体许可证v1.0 (中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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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人同意使用本合同（以下称为“本合同”。）中规定的条件下，许可程序（根据1条定义。）提供。受领
 人（根据1条定义。）但是，使用许可程序进行复制或分发的行为，以及其他利用本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情况
 下，受领人视为同意了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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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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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合同中，以下各号所示的术语根据该各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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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数字字体程序”是指包含字体、渲染后用于显示的计算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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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许可程序”是指许可人在本合同下承诺的数字字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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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所谓“派生程序”，是指将许可程序的一部分或全部进行修改、加除修正等、更换、以及其他翻案的数字
 字体程序，是指从许可程序的一部分或全部中取出文字信息，或是数字文档･页从文件中取出被下铺的字
 体，将取出的文字信息原样保存，或者进行修改，作为新的数字字体程序制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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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数字内容”是指以数字数据形式提供给终端用户的制品，是指包含动画、静止画等影像内容以及电视节
 目等广播内容、以及文字文字、图像、图形等构成的制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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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数字文档文件”是由PDF文件以及各种软件程序制作的数字内容，其中嵌入了许可程序的全部或一部分以
 显示字体（被下床））表示事物。字体“被下铺”是指仅在嵌入有该字体的特定“数字文档文件”中显示的状
 态，用于在特定“数字文档文件”之外显示字体中使用的数字字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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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计算机”在本合同中包括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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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复制及其他的利用”是指复制、转让、分发、出借、公众发送、放映、展示、翻案等其他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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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受领人”是指在本合同下收到许可程序的人，包括从受领人处收到许可程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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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条 使用许可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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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人允许受领人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在所有国家使用许可程序。但是，许可程序中存在的一切权利都由许可
 人持有。除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情况外，本合同在任何意义上都不向受领人转移与许可人持有的许可程序相
 关的一切权利以及任何商标、商号或服务标志相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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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领方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许可程序安装到任意数量的计算机上，并在该计算机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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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受领人可以将电脑上安装的许可程序原样或进行修改，然后在印刷品及数字内容中作为文字文字表达等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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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受领人对于按照前款规定制作的印刷品及数字内容，无论其商业、非商业、广播、通信、各种记录介质等
 媒体形式如何，都可以进行复制及其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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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果收件人从数字文档文件中取出加床字体创建派生程序，则该派生程序必须遵循本合同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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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当授权程序的增强字体仅用于呈现数字文档文件中的数字内容时，如果受领人复制或使用数字文档文件，
 则接受领人对于这种行为在本合同下不负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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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受领人可以按照3条2项的规定，不管是商务还是非商务，都可以在不改变的状态下复制许可程序并转让
 给第三方，进行公众发送，并用其他方法再次分发（以下称为“再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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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受领人可以按照与上述许可程序所规定的条件相同的条件，制作、使用、复制、再分发派生程序。但是，
 受领人在重新分发派生程序时，应遵循3条1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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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条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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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前条给予的使用许可，将服从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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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派生程序根据前条4项及7项重新分配时，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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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重新分发派生程序时，以下也必须与该派生程序一起重新分发、在线提供或以不超过邮费、媒体及
 处理手续费合计的实际费用来邮寄介质的方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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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派生程序的副本；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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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如果在制作派生程序的过程中，存在可用于进一步加工派生程序的文件，则该文件是由字体开发程序
 制作的附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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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派生程序的受领人将派生程序在该许可证下首次发布的许可程序（以下称为“原始程序”）的方法。
 该方法可以包括提供来自原始文件的差分文件，或者提供指示如何将派生程序替换为原始程序的指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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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派生程序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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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派生程序的程序名称、字体名称或文件名不得使用与许可程序使用的名称相同或包含该名称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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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为了满足本项的要求而在线提供或以邮寄媒介的方式提供的，可以由希望提供的任何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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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受领人根据前条6项重新分发许可程序时，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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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得更改许可程序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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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得对许可程序进行加工及其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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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必须将本合同的复印件附加到许可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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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许可程序是以现有姿态提供的，对于许可程序或派生程序，许可人不进行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包括但不
 限于权利所在、非侵害、商品性、特定目的的符合性）。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无论是合同上的责任还是严格
 责任、过失还是其他非法行为责任，或者不管是否事先通知，许可人都可以安装、使用、复制或使用许可程
 序或派生程序或本合同因行使约束力而产生的一切损害（包括直接、间接、附带、特别、扩大、惩罚或后果
 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商品或服务替代品、因系统故障而产生的损害、现有数据或程序的丢失或破损、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连带损失等）。不限）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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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许可程序或派生程序的安装、使用、复制及其他使用，许可人不承担对技术性问题、咨询等的对应以
 及任何用户支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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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条 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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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合同的有效期从受领人收到许可程序时开始，只要受领人以某种方式保存许可程序，即可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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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与前款的规定无关，当受领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各条款时，本合同不需要任何催告，自动终止，该受领人
 之后可以使用一切许可程序和派生程序或复制或其他利用没有。但是，该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从该违反的受
 领人处收到许可程序或派生程序的分发的受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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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条 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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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IPA可以公布本合同的变更版本或新版本。在这种情况下，受领人在使用许可程序或派生程序、复制或其
 他使用或再发布时，可以选择本合同或变更后的合同。其他，关于上述没有记载的条款，将遵从日本的著作
 权法及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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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合同根据日本法解释。
